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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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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2006〕59号
【发布日期】 2006-07-13
【实施日期】 2006-07-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青政〔2006〕5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的农民工工作,现结合青海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民工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做好农民工工作,对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民工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好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前,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初级阶段,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将逐渐转移出来,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将会长期存在。我们必须站在加快发展的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具体部署要求,从青海的实际出发,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的要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要抓紧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严格实行最低工资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劳动定额标准,严禁用人单位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水平。积极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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