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处置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6〕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及时妥善处置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切实保护我市境外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商务部关于处置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泸州市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处置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泸州市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处置办法 为及时妥善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切实保护我市境外劳务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4)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59号)、商务部《关于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3)249号)和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商办发(2005)4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处置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6)100号)的有关内容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