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文件精神,全面提高全市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明确环保等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业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职责,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全市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将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类环境污染事件。 1、原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或其它的环境污染事件等;因人为或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生物化学等环境污染事件。 2、次生、衍生性环境污染事件。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因发生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有毒有害物质,或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3、因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环境污染事件所引发的环境应急行动。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其对环境的污染影响本市的;在江、河、湖、泊上游及周边地区发生的水环境污染事件影响到我市饮用水源地安全的。 (五)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具有发生突然、作用迅速、危害严重、处置技术性强、防护要求高等特点。在处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平时要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严格监督管理;要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对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环境事件一旦发生,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还要注意作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防护工作。 2、坚持统一指挥,分类管理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地点不同,相关部门担负的职责、处置的手段和条件也有所不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职能分工,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牵头组织或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并积极与环保部门搞好协同。 3、坚持属地负责,先行处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对控制事态、减轻后果、抢险救援、战胜灾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坚持属地为主,先行处置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环境事件负责。当辖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无论事件的级别大小,所在地区县政府在及时上报情况的同时,应迅速采取措施,积极进行处置。 4、坚持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不断提高应急队伍素质。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采用先进的预防、监测、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二、组织机构体系与职责 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综合协调机构、日常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现场处置机构、相关专业指挥机构、专家组组成。 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一)综合协调机构 市政府环委会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机构,全面负责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研究、决定和部署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区县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织指挥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环境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