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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14
【实施日期】 2006-07-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从规划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将《南京市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南京市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

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统一管理。市发改委、建委、经委,市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财政局、农林局、旅游局、交通局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
  二、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类别
  由市政府及市各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应在编制过程中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中,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行业指导性专项规划应在规划中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在规划草案报批前,编制独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的总体规划按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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