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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云南省抗旱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告
【字体:
【发布部门】 云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14
【实施日期】 2006-07-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云南省抗旱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告

 

  为了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发扬民主,了解民意,集中民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现将《云南省抗旱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06年7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昆明市华山南路135号)

  邮箱:Panbiqing@yahoo.com.cn

  电话:0871—3632911(传真)

  邮编:650021

  联系人:潘碧青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 

 

  附:

云南省抗旱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抗御干旱,保障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减轻旱灾影响和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抗旱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抗旱,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采取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预防、抗御干旱,减轻旱灾影响和损失的各种活动。

  第四条 抗旱工作应当遵循城乡统筹、防抗结合、注重科学、开源与节流并重、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抗旱工作应当优先保障城乡生活用水安全,统筹兼顾生产、生态用水。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抗旱工作的领导,将抗旱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抗旱投入,有计划地开展抗旱工程建设,组织抗旱救灾,增强抗旱能力。

  第六条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其成员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组成,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指挥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决策、指挥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

  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日常工作。

  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有关抗旱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抗旱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抗旱减灾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抗旱技术、设备的科学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抗旱水源、抗旱设施和依法参加抗旱救灾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抗旱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第九条 在抗旱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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