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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江苏省“十一五”钢铁工业调整和发展专项规划(草案)》和《江苏省钢铁工业淘汰落后实施方案(草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14
【实施日期】 2006-07-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江苏省“十一五”钢铁工业调整和发展专项规划(草案)》和《江苏省钢铁工业淘汰落后实施方案(草稿)》修改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国土厅、环保厅、建设厅、外经贸厅、财政厅、工商局、地税局、质监局,人行南京分行、银监会江苏监管局、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省钢铁、铸造、金属制品协会及有关企业:
  为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升级,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根据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在去年组织全行业调查的基础上,我委已结合《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已经专家论证的《江苏省“十一五”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规划》,编制了《江苏省“十一五”钢铁工业调整和发展专项规划(草案)》和《江苏省钢铁工业淘汰落后实施方案(草稿)》,现征求你们意见。
  为便于反馈意见,并方便汇总、采纳,现随文发送草案文本两份,请在一份文本上直接修改,加盖公章后寄送我委业处。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邮编:210013
  联系人:陈明
  联系电话:025-83392520)
  对于不便在文本上直接修改的内容或意见,可另行函告。请于7月31日前反馈修改意见。
  本通知及其附件同时上载我委门户网站,听取社会意见。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  附:
江苏省“十一五”钢铁工业调整和发展专项规划(草案)
 
  钢铁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原材料产业。为全面贯彻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根据国家、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1084号),制定本规划,明确调整目标、重点内容、主要途径和具体措施,推动全省钢铁工业有序调整产品结构、技术结构、投资结构、产业组织结构和地区布局,努力实现控制总量、改善布局、优化结构、提高水平的政策目标,保障全省钢铁工业继续朝着健康、协调、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 一、发展现状
  九十年代以来,全省钢铁工业发展步伐加快,逐步成为全国钢铁生产基地之一,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初步形成了基本满足当前需求的产业规模。2005年全省生产生铁2685万吨、粗钢3285万吨、钢材4328万吨,分别占全国8.13%、9.40%和11.66%,与2000年相比,年均分别增长52.7%、39.7%和25.3%。沙钢集团产能达到1500万吨左右,南钢、淮钢、兴澄特钢等骨干企业产品结构得到优化,全省板带管占比接近25%。
  (二)初步形成了部分领域国内领先的市场地位。以沙钢集团、南钢集团、锡钢集团为代表的优质钢线材,以沙钢集团、永钢集团为代表的热轧螺纹钢,以江阴兴澄、江苏淮钢为代表的弹簧钢、轴承钢,以南通特钢、旋力集团、江苏诚德为代表的不锈钢、无缝管、油井管,以法尔胜、兴达为代表的优质钢丝、钢丝绳等优质、特钢产品,在国内市场享有较高知名度,赢得了较大的市场份额。
  (三)初步形成了以短流程电炉钢为主的产业体系。根据矿产资源缺乏、环境容量有限的省情,在全国率先采用了铁水热装、废钢预热等先进适用技术,以连铸为中心,积极采用“超高功率电炉——精炼——连铸——热送——连轧”短流程、节能型工艺路线,部分骨干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已经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四)初步形成了以新一代钢材产品为主的研发基础。南钢集团、淮钢集团等骨干企业相继承担新一代钢铁材料重大基础课题研究,开展高强度、高韧性、高节材等新型钢材工业化试验和小批量生产,初步积累了技术,培育了市场。
 二、主要矛盾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产业转移的不断加快,全省钢铁工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除铁矿石等基本原料主要依赖进口,存在瓶颈约束外,突出表现为“两低一重”。
  (一)竞争比较充分,整合不够有力,产业集中度仍然较低。据2004年全行业调查,1999-2003年全省新增生产能力中,沙钢、南钢、淮钢、兴澄等4家企业形成的炼铁、炼钢、铸坯、轧材能力仅占30%、43%、57%和16%;同期在建能力也仅提高到全省在建能力的76%、56%、64%和25%。骨干企业虽已具有一定规模,尝试股权投资,建立战略联盟,但多数企业分散布局、各自为战的格局仍未改观。
  (二)增长速度较快,调整步伐偏慢,产品增值率总体偏低。1990-2005年,全省生铁、粗钢、钢材产量年均分别增长21.0%、20.9%和22.6%,均高于同期工业生产增长速度。“十五”期间,投资结构、产品结构虽有所调整,但中厚板、薄板、无缝管、焊接管、冷弯型材涂层板等高附加值产品仅占钢材总量四分之一,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市场急需、附加值高的大型钢材、特厚板材仍为空白,直接服务于家电、车船产业的板材产品供给不足。
  (三)资源消耗大,三废排放多,资源与环境压力依然很重。尽管全行业炼钢连铸比、高炉利用系数、电炉钢冶炼电耗、高炉合格铁入炉焦比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分别优于全国平均水平13.7%、21.8%、23.7%和26.3%,烟尘、粉尘、二氧化硫、COD等主要污染物吨钢排放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39.8%、8.9%、27.6%和34.8%,但在生产能力高速增长的同时,煤、电、水、矿等资源消耗总量增大,与宝钢等国内先进企业相比差距较大,生态环境压力仍未有效缓解。
 三、指导思想
  “十一五”期间,全省钢铁工业调整和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通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效实施宏观调节,合理利用境内境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倡导循环型、集聚式发展模式,推进产业布局、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提高行业组织程度、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加快优胜劣汰,逐步走出一条产品质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竞争能力强的新型钢铁工业发展道路,为实现全省钢铁工业由大到强、由特到精的历史性转变奠定基础,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 四、主要目标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靠市场,因势利导,控制产能,优化结构,区别对待,扶优汰劣,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把调整和发展结合起来,努力实现以下阶段性目标:
  (一)控制总量。根据国家颁布的产业准入标准,禁止采用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禁止生产淘汰产品,实行等量淘汰和超量淘汰式更新,严格控制新增炼铁、炼钢和轧钢能力。“十一五”期间,淘汰炼铁能力500万吨、炼钢能力300万吨。“十一五”末全省生铁、粗钢、钢材设计产能分别控制在3000万吨、4500万吨和6000万吨以下,实际产量预期达到2800万吨、4400万吨和6000万吨左右。
  (二)改善布局。根据国家钢铁产业政策确定的布局原则,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以及搬迁改造等方式,向近江临海地区、港口地区和消费中心地区转移生产能力,逐步减少钢铁企业数量,力争使沙钢、南钢、淮钢、兴澄等重点骨干企业生铁、粗钢生产能力行业集中度由40%提高到80%以上,钢材加工能力行业集中度由30%提高到60%以上。
  (三)提高质量。依托区位优势,立足汽车、船舶、家电、电力设备、油气输送、集装箱制造和工程机械行业迅速增长的市场需求,在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淮安等少数地区,加快发展特殊钢、优质钢,增强精整处理能力,力争使特殊钢、优质钢比重由33%提高到60%以上,板带管比由25%提高到50%左右。
  (四)降低消耗。立足建设“生态江苏”,加快建设钢铁工业循环经济体系,严格控制土地占用,鼓励企业采用大型化、连续式、高精度、低损耗冶炼、轧制设备,运用集成式、循环型工艺流程,努力使全行业吨钢综合能耗降至0.7吨以下,新水消耗降至8吨以下,全行业平均单耗水平优于全国10%左右,其中重点骨干企业优于全国20%以上。
  (五)减轻污染。以生产过程污染物“零排放”为目标,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努力构建能源、固态物质和水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加大“三废”综合治理利用力度,加强与建材、汽车等相关行业的合作,提高废钢利用比例,形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跨行业耦合,使全行业废渣、煤气利用率达到99%,工业用水复用率达到95%,废钢利用率达到30%以上。
  (六)提高效益。全行业炼铁、炼钢、轧制工艺设计能力利用率达到90%以上,总资产利润率由5.3%提高到6.5%左右,比全省全部工业平均水平高10%,重点骨干企业分别在各自主营产品领域发挥更强的主导作用。
 五、基本原则
  全省钢铁工业调整和发展具有广泛的内涵,是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全社会共同推进,长期延续、不断更新的过程。“十一五”时期,有效组织、指导、推进结构调整和发展工作,必须切实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严格依法行政。严格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配置作用,促进各类生产要素在产业政策指导下向钢铁产品短缺领域有序流动,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主动调整。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信贷政策支持和财税政策调节,严格市场准入,引导投资方向。
  (二)坚持区别对待,促进扶优汰劣。围绕提升市场竞争能力,依法及时调整产业准入标准,有序调控产业发展方向、速度、结构,区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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