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鲁财会〔2006〕23号
【发布日期】 2006-07-14
【实施日期】 2006-07-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会〔2006〕23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属高等院校,各大企业,中央驻济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其它经济组织: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范会计培训行为,不断提高我省会计队伍素质,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05)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05)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会计用人单位、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对会计人员知识与技能进行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其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教育。开展继续教育应当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遵循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目标,是建立结构合理、运行规范、管理严格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制,通过持续、有针对性的教育,提升会计人员政策、业务水平和会计操作技能,培养一批具有熟练会计操作技能的初级人才,具有综合分析和参与决策能力的中级会计人才以及专业精深、熟悉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综合分析和决策能力强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

第二章 会计人员
  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六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会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支持他们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会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安排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其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与本人在岗时相同。
  第七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在会计人员职称晋升、考评时,应将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考核范围,调动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

第三章 教育形式和内容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分为培训和自学两类,以培训为主。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接受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24学时。培训形式有:
  (一)经财政部门登记公告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培训(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会计相关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
  (二)在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记公告的网络远程会计培训机构实施的会计相关知识培训。
  (三)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同意举办的其他形式培训。
  第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三个层次。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包括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但尚未进行上岗注册登记的人员。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按照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制定培训计划。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