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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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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发〔2006〕50号
【发布日期】 2006-07-14
【实施日期】 2006-07-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的意见
淄政发〔2006〕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印发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城(2004)98号),加快实施环境立市战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基础上,从2006年起开展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为组织实施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重要意义
  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是在建成国家园林城市基础上创建生态城市的阶段性目标,其内涵是利用生态学原理,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进一步完善城市绿地系统,有效防治和减少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以及各类废弃物,实施清洁生产、绿色交通、绿色建筑,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使城市环境更加清洁、安全、优美、舒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与国家园林城市相比,评估指标更全面、要求更严格,其内容涵盖城市绿化、基础设施、循环经济、污染防治、物种指数等社会与自然系统,是对城市发展水平的全面、综合评估。
  2005年,我市成功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城市绿化水平跨入全国先进行列,为构建健康有序的生态系统,向绿色城市与和谐社会迈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我市的生态环境状况仍不容乐观,城市发展面临的生态压力还比较大。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符合我市组群式城市的特点,可以有效调和我市工业发展与生态平衡之间的矛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加快推进绿色城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当前,我市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紧紧抓住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这一契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生态环境品质,对于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主线,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经济发展与环境建设,围绕建设“经济强市、文化大市、绿色城市”和“两提前、一率先”的奋斗目标,结合创建国家文明城市与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因地制宜,开拓创新,推动城市绿化、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全面、协调发展,用10年左右的时间,在我市构建起符合生态学原理和系统学要求的园林绿化体系和循环经济体系,实现大地园林化、生态无害化和城市“人性化”,努力建设具有创业活力和适宜人居的城市环境,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走上生态、和谐、文明、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平衡有序的城市绿化格局,城市绿化主要指标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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