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四日 常山县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县,特色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