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北港工业区内企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辽价发(2006)26号)精神,从2006年1月1日起,两年内免收葫芦岛北港工业区内所有企业(含在建和新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管理的涉及北港工业区内所有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额由开发区财政承担(详见附件1)。 二、省级管理的涉及北港工业区内所有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额免收(详见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