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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闲置华侨港澳同胞捐建学校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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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江府办[2006]66号
【发布日期】 2006-07-14
【实施日期】 2006-07-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闲置华侨港澳同胞捐建学校管理的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华侨、港澳同胞素有爱国爱乡,热心公益的优良传统。他们捐资赠物办学,支持学校建设,为我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行政区域的调整,我市一些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学校(下称侨捐学校)出现因中小学布局调整等原因而闲置的情况。为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闲置侨捐学校,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保护、维护好侨捐项目,发挥侨捐学校的社会效益,根据《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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