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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宣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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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信政文〔2006〕51号
【发布日期】 2006-07-14
【实施日期】 2006-07-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宣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以下简称《条例》),坚持依法行政,弘扬民族文化,保障地方志工作持久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学习贯彻好《条例》
  《条例》是我国关于地方志工作的第一部法规,规范了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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