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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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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杭劳社就[2006]143号杭财社[2006]633号
【发布日期】 2006-08-14
【实施日期】 2006-07-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6)3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精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

2006年8月14日

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资金的来源

  (一)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集的,用于支持和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

  (二)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包括:

  1、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2、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3、利息收入;

  4、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三)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就业再就业资金满足实际需要。

  二、资金的使用

  (一)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协缴”手续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未再就业的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失业6个月以上的夫妻双失业人员和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5、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

  6、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7、失业6个月以上的困难家庭应届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持有杭州市双拥办颁发的《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及杭州市、区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人员;

  8、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9、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10、其他符合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扶持对象的人员。

  (二)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条件和标准

  1、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

  (1)用人单位吸纳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人员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①申请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条件:

  符合规定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杭州市、区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外,下同)等用人单位招用持《援助证》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含1年,下同),每月发放工资不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10%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减工资的情况除外)。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持《援助证》人员,与其签订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按规定到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协议备案手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每月发放工资不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10%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减工资的情况除外)。

  ②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

  上述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招用持《援助证》人员,用工每满1年每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为4000元;其中男55周岁及以上、女4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下称“4555”人员),2006年7月1日起用工第一年期满每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为5000元,连续用工每满1年每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增加600元。

  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用工每满一年申请一次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其标准以享受期起始月份的持《援助证》人员年龄为准。享受期在2006年7月1日前按原用工补助标准计算补贴;享受期在2006年7月1日后的按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计算补贴。已在同一单位连续就业一年以上的“4555”人员,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以5000元为起点开始计算,继续连续就业一年期满后,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再予以增加每人每年600元。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持《援助证》人员,用工每满1年每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4000元。

  (2)服务型(商贸)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①申请服务型(商贸)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服务型(商贸)企业招用持《援助证》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发放不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月工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减工资的情况除外)。

  ②服务型(商贸)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

  标准按享受期起始月份浙江省社会平均工资×60%×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比例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企业享受本项社会保险补贴每人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该项补贴不得与用人单位吸纳持《援助证》人员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同时享受。

  (3)持《援助证》人员因本人原因致使劳动关系提前终止或到达法定退休(或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年龄、用人单位歇业注销等正当原因致使用工期限不足1年的,则按实际在岗月份数计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依法享受各种假期不扣除)。

  (4)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不适用于持《援助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负责人等),服务型(商贸)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也不适用于持《援助证》的服务型(商贸)企业法定代表人。

  2、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1)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持《援助证》人员按规定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注册资金在3万元及以下)、杭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许可证的;

  ②从事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洗头、足浴、棋牌等国家限制行业之外的经营活动的;

  ③在领取营业证照后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并在营业证照的相应有效期内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1年及以上的;

  ④申请享受时仍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的;

  ⑤已申领原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但已不在1年“再就业期”内的;

  (2)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

  持原《援助证》人员在2006年7月15日前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按原规定享受一次性就业援助费,1年“再就业期”后符合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条件的按新规定标准执行。

  持《援助证》人员到达法定退休(或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年龄、歇业注销等原因致使参保不足1年的,则按实际月份数计算社会保险费补贴。

  3、“4050”持《援助证》人员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1)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条件:

  “4050”持《援助证》人员按规定申报就业,并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签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的(“4050”人员年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

  (2)补贴标准为:

  ①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4050”持《援助证》人员,按其每人实际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和的2/3给予补贴。

  ②夫妻双失业的“4050”持《援助证》人员和有抚养义务单亲家庭的“4050”持《援助证》失业人员,按其每人实际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和的1/2给予补贴。

  ③其他“4050”(包括“协缴”、征地“农转非”参加“双低”基本养老保险的)持《援助证》人员,按其每人实际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和的1/3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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