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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自治州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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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昌州政办发[2006]140号
【发布日期】 2006-07-15
【实施日期】 2006-07-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管理的意见》(新政办发(2006)7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州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管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确保我州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顺利开展,结合自治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的重要意义勤工俭学劳务活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总要求的教育教学活动,是加强中小学素质教育和德育教育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中小学一项重要的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各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提高对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勤工俭学劳务活动的组织与领导,通过加大宣传、教育等措施,提高社会各界对此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认识,确保中小学勤工俭学活动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加强勤工俭学劳务活动的领导与管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本着“安全第一,育人为主”的原则,认真组织,强化管理。及时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教育、交通、公安、纠风、审计、财政、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勤工俭学劳务活动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建立起“政府领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学校具体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
  勤工俭学劳务活动要坚持就地就近的原则。确需组织学生跨县市远距离开展劳务活动的,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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