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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通告
【字体: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15
【实施日期】 2006-07-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通告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已于今年七月一日起正式施行。为深入贯彻执行这一规定,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的监督,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下列广告,应于8月31日之前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1、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2、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3、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4、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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