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公布《北京市文物建筑装修暂行标准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文物建筑装修暂行标准及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标准及规定》)并经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及网上公示后,于2006年4月3日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6年7月15日起施行,请你们将此《标准及规定》通知辖区内各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使用人遵照执行,并根据此《标准及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将意见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物局 二○○六年六月六日 北京市文物建筑装修暂行标准及管理规定 (2006年4月3日第十三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建筑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确保文物建筑的安全,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中的文物建筑、各区县文化委员会普查登记在册的文物建筑,进行装修的适用本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