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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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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吉食药监械[2006]207号
【发布日期】 2006-06-15
【实施日期】 2006-07-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办法(试行)
吉食药监械[2006]20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保证抽验工作依法、公正、透明,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抽验是对医疗器械产品进行质量监督、综合评价的过程,是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质量监督抽验任务的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全省质量监督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检验结果进行通报;对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抽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培训。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质量监督抽验计划的具体实施、情况汇总上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各县级局配合地区局对本行政区的质量监督抽验工作。
  吉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负责对抽验样品的检测及复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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