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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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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6〕110号
【发布日期】 2006-07-17
【实施日期】 2006-07-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6〕1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区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各族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管理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  一、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免疫程序、使用规定及其供应方式

  1、疫苗分类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分为两类。

  (1)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2)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2、我区常规免疫疫苗的种类

  皮内注射用卡介苗(BCG)、重组乙型肝炎疫苗(HepB)、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OPV)、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DPT)和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DT)、麻疹减毒活疫苗(MV)。

  3、免疫程序

  (1)卡介苗:在儿童出生时接种1剂次。

  (2)乙肝疫苗:在儿童出生0、1、6月龄各接种1剂次。

  (3)脊灰疫苗:在儿童出生2、3、4月龄各基础免疫1剂次,4岁加强免疫1剂次。

  (4)百白破三联疫苗:在儿童出生3、4、5月龄各接种1剂次,18-24月龄加强1剂次。

  (5)白破二联疫苗:在儿童6岁加强免疫1剂次。

  (6)麻疹疫苗:在儿童出生8月龄初种1剂次,18至24月龄复种1剂次。

  4、当发生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情时,根据其流行程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一定的目标人群,立即开展应急接种活动;应急接种活动使用的流脑疫苗应当根据其流行的优势菌群确定,选择A群或A+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5、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规定

  (1)免疫程序所列各种疫苗第1针接种时间均为最小免疫起始月龄。

  (2)基础免疫要求在12月龄内完成。

  (3)脊髓灰质炎疫苗与百白破联合疫苗各剂(针)次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8天。

  (4)乙肝疫苗第1针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第2针在第1针接种后1个月接种,第3针在第1针接种后6个月(5~8月龄)接种。第1针和第2针间隔不得少于28天。第2针和第3针的间隔不得少于2个月。如果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未能及时接种,仍应按照上述时间间隔要求尽早接种。如果第2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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