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6)12号)和《中共甘孜州委、甘孜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决定》(甘委发(2003)15号)、《中共甘孜州委办公室 、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全州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甘委办(2005)15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州就业再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建设“民族团结、全面进步模范藏区州”的总体目标,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就业门路,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积极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和失地无业农民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大力提升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紧紧围绕我州做好“五篇文章”,培育“六大支柱”产业的发展思路,抓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契机,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认真贯彻国家、省、州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对就业容量大且有市场需求的行业,制定相应的鼓励增加就业的扶持政策。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与甘孜州丰富资源开发相结合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和通过多种灵活形式实现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容量。加大多形式职业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劳动者就业和创业能力,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问题。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镇有序流动,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二、全面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各项政策 (四)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城镇其他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 6、失地无业农民。 (五)税费减免政策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收费。 3、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4、对现有和新办就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仍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