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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血液制品使用暂行规定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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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劳社秘〔2006〕192号
【发布日期】
2006-07-17
【实施日期】
2006-07-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为规范《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中“血液制品”的使用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因临床特殊适应症,急救、抢救时使用“血液制品”的需求,特做出如下规定:
一、《药品目录》中的“血液制品”指以下血液及血液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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