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06年)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6月15日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孙清云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西安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作以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确保国家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五条修改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充装站内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承担,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安装、改造、维修的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三、第六条修改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应当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禁止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新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液化石油气站(储配站、充装站、专业供应站)应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规划定点。新建、改建、扩建液化石油气站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并取得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液化石油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和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其使用单位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充装站应当经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四、第九条修改为:“液化石油气站和气瓶库房要划定禁火区域,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警示牌,禁绝一切火源。严禁拖拉机、电瓶车和马车进入站、库,汽车、槽车进入必须装有防火罩,车速每小时不得超过5公里;进入站、库的工作人员必须穿防静电鞋和防静电服,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和其他火种,不得使用能发火的工具;不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