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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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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2-28
【实施日期】 2006-0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宪法法律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决定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2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99年12月9日在第54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24条第1款的约束。

      

      二、根据《公约》第7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公约》第7条第2款规定的5项管辖权。但是,该5项管辖权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三、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3项条约不在《公约》第2条第1款第(a)项所指附件的适用范围之内:

      

      (一)1980年3月3日在维也纳通过的《关于核材料的实物保护公约》。

      

      (二)1988年3月10日在罗马签署的《制止危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

      

      (三)1988年3月10日在罗马签署的《制止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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