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南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莒南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七月十七日 莒南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县政府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政务公开情况的考核工作,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根据《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莒南政发﹝2006﹞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原则进行。县政府负责全县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县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乡镇政府负责本级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各局级事业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局级事业单位的政务(办事)公开工作。中央、省、市驻莒南行政机关和公用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