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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和田地区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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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和行办发[2006]47号
【发布日期】 2006-07-17
【实施日期】 2006-07-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和田地区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和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地区监察局制定的《和田地区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6月30日行署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和田地区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是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在政府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聘请、本人又自愿应聘的兼职监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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