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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厅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17
【实施日期】 2006-07-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厅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现将《浙江省公安厅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
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

浙江省公安厅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秩序,保证公共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管制刀具的认定,应以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为标准(《管制刀具认定标准》见“附件一”),即凡属于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第三条 管制刀具的认定工作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具体的认定工作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承担,并确定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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