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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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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发布日期】 2006-07-17
【实施日期】 2006-07-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 《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6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珉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矿山生态环境因开采遭到的破坏,根据《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是指采矿权人在银行专户存储,用于在其开采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对遭到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的专项备用资金(以下简称备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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