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三)》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 为推进我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我局对部分试点单位在执行《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过程中所反映的一些问题,继续以问答形式进行解释。现将《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三)》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三)
1. 首次实行聘用制时,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聘用制干部是否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答: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或批准的聘用制干部,在首次实行聘用制时,符合《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可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工作的通知》(穗人发(2005)7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2.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其现聘人员符合粤府(1984)164号文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能否办理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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