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溧政发[2006]9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局办,县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76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现对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执行此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不足的,以及符合条件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仍按照《溧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