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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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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06〕53号
【发布日期】 2006-07-18
【实施日期】 2006-07-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意见的通知
内政发〔2006〕5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出发,明确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全面推进我区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对《意见》的宣传学习,增强全社会做好社区服务的意识,使广大基层干部和社区工作者充分认识做好社区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做好社区服务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使广大社区居民充分了解《意见》的精神实质,切实感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对社区居民生活的关怀和对群众利益的高度重视。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社区服务工作和社区建设的宣传力度,为加快社区服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社区服务的基础性工作,通过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动社区服务工作的全面开展。
  (一)继续加大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力度。各地区要对本地区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调查,摸清底数,并制定详细的建设方案,通过采取资源整合、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办法,切实解决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的问题。要认真贯彻中组部、民政部、发改委等10部委《关于加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纪要((2005)14号)精神,搞好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落实资金,采取有力措施,力争到“十一五”末期全部解决社区基础服务设施问题。
  (二)积极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要重点培育为社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服务的公益慈善、文化活动组织,并积极为社区民间服务组织开展活动创造条件。要加强社区志愿服务的规范化建设,建立社区志愿者激励机制,支持和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老年组织等组织志愿者入社区开展服务活动。
  (三)加强社区服务分类指导政策的研究,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各地区要结合社区服务的实际,研究和制定社区服务的分类指导政策,对不同的社区服务行业实行不同的扶持办法。要重点发展非营利性质的社区服务,使社区困难群众优先得到社区服务带来的好处;要积极推动社区生活服务圈建设,使全社区居民受益。要抓住薄弱环节,调整工作布局,重点突出,以点带面,扎实推进社会服务工作全面开展。
  (四)坚持社区服务发展的改革创新。要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区单位、企业和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上,鼓励支持社区居民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要积极探索社区服务的新方法,把握社区服务发展方向,增强创新能力。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意见》精神,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服务工作组织协调领导机构。各级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事务。社区服务协调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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