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关于做好本市有关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椐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卫生部令第41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职能的决定》(沪府发(2004)51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本市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食品从业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各区县卫生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健康检查单位)承担。本着便民原则,各区县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