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做实个人账户的意见
惠府〔2006〕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推进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确保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强养老保险基金保障能力,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实行养老保险完全市级统筹
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完全市级统筹,即县、区征收的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缴入市财政专户,用于发放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等支出所需的基金从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拨付,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核算由市统一管理。
二、养老保险的征缴和待遇计发办法
(一)征缴比例:从2006年7月起,全市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集体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其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照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18%缴纳,其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照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10%缴纳;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分职工所属单位性质,一律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8%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