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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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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冀劳社[2006]27号
【发布日期】 2006-07-18
【实施日期】 2006-07-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一、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将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和服务。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原则上应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根据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及居住现状,结合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管理形式:
  (一)社区管理。地处城市市区的企业,所属地社区组织健全,功能完善,具有接收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社区管理。
  (二)企业社区管理。依托现有企业建立并经民政部门认可的街道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组织活动健全,由省和所在地的市级社会保险机构认可,当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挂牌,纳入当地宏观业务指导,作为社区管理。
  (三)委托企业管理。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组织健全,基础设施完备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冀劳社[2004]68号文件规定进行“统一挂牌、统一管理、统一工作职责、统一规章制度、统一培训”后,实行委托企业管理。
  (四)对居住在河北省区域外的企业退休人员,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其管理服务工作由企业和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负责。
  二、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的原则、范围和工作程序
  企业按退休人员居住地,以市辖区域为范围,向设区市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移交。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当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工作程序向所属县(市)、区,街道、社区移交。移交范围是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移交工作方式原则上按照冀劳社[2004]68号文件执行。
  确认社会化管理服务形式。企业归属何种社会化管理形式原则上由企业、企业所在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三方共同确认。其程序是企业按照全省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部署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形式要求,根据本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分布情况,填写《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形式申报表》(一个企业有多种管理形式的应分别报送),经所在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同意后,报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审批后依照所属形式进行移交。
  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前应将本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按照省统一规定文本格式进行采集录入(省级数据库已有数据可转换使用),形成本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电子文本(以下简称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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