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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国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函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兴府办字[2006]75号
【发布日期】 2006-07-18
【实施日期】 2006-07-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国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函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林场,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单位:
 《兴国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OO六年七月十八日

兴国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基本原则
2 分级标准
2.1 特别重大(I级)
2.2 重大(II级)
2.3 较大(III级)
3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3.1 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3.2 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 预警机制
4.1 预防预警机制
4.2 预警信息收集
4.3 预警信息的评估和发布
4.4 预警信息等级
4.5 形势动态研究
5 处置程序(包括I、II、III级)
5.1 启动
5.2 处置程序
5.3 处置措施
5.4 后期处置
5.5信息报送和处理
5.6信息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文电运转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人力保障
6.6 宣传教育和培训
6.7 奖励和处分
7 附则
7.1 解释
7.2 实施日期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使应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以指导、协调县直有关部门、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单位妥善处置各类涉外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我境外机构和人员、境外在县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政府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双边、多边条约和公约。《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外交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赣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赣州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的境外涉我和境内涉外,需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的应对工作。涉及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及对外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按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涉及我军事人员的涉外突发事件按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办理。涉及全国全省全市而又需要县人民政府协办的突发事件,按上级有关指示办理。
  1.3.1境外涉我突发事件
  (1)重大国际、地区及驻在国形势变化突发事件,涉及我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关系我国政府确定或调整对外政策、采取应对措施。
  (2)重大安全威胁突发事件,如境外发生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流血政变、恐怖袭击、劫持、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严重威胁我县留学生及境外我县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1.3.2境内涉外突发事件
  (1)境内针对境外人员的重大政治性社会性事件,如大规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严重的蓄意破坏袭击、群体性冲闯馆舍等事件。
  (2)境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严重威胁境外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1.4基本原则
  1.4.1以人为本、力保安全
  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以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维护境外我县人民和在我县的境外及国外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失。
  1.4.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具体组成见后)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指挥、协调县直有关部门、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1.4.3分工协作、条块结合
  与我县有关的境外涉我和境内涉及境外人员的突发事件,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由县人民政府积极协助或主办;与我县有关的境内其他涉外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牵头主办,并请求市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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