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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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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18
【实施日期】 2006-07-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2006年7月18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规范办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向大会提出的;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
  (三)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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