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2006年7月18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规范办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向大会提出的;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 (三)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