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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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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枣政办发〔2006〕39号
【发布日期】 2006-07-19
【实施日期】 2006-07-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做好我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37号文件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5号)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梳理执法依据

  (一)梳理范围。执法依据的梳理范围为本行政执法部门所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律规范和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也包括本部门的“三定”方案、《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规范。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不作为执法依据纳入梳理范围,行政处罚权经法定程序相对集中的,原行政执法部门不再将相应执法依据列入本部门的梳理范围。

  (二)组织单位。梳理执法依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梳理执法依据工作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梳理执法依据工作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垂直管理部门的梳理结果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梳理主体。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法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负责本部门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行政执法主体是人民政府的,由具体审核、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梳理,并将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注明为人民政府。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由委托机关负责梳理,并注明受委托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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