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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港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东政办发[2006]32号
【发布日期】 2006-07-19
【实施日期】 2006-07-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港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港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九日
 

东港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农村困难居民解决治病难问题,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04]106号)和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政办发(2005)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医疗救助是指政府采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对农村社会救助对象予以适当医疗救助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农村医疗救助应遵循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衔接,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配套的原则;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医疗单位减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民政部门在政府领导下,负责农村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对提供农村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和医疗机构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医疗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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