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户外广告标志标牌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溧政发〔2006〕135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户外广告、标志标牌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溧阳市户外广告标志标牌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等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标志标牌等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绿地、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幔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悬挂、绘制的广告;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标志标牌是指:定着于建(构)筑物上的各类招牌、楼房幢号牌、门号牌、楼牌和路名牌、交通指示牌、标语牌、宣传牌、告示停车牌(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厂车、公交车站牌等)、画廊、报廊、橱窗、招贴栏、宣传栏等各种具有标志、标识、宣传、警示功能的牌子。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局和执法局)负责市区户外广告、标志标牌设置的扎口审批和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第五条 城管局会同规划、工商、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区户外广告、标志标牌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在本市市区设置户外广告、标志标牌,必须符合设置规划。涉及规划的广告设施应由规划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