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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体制和职能权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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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06〕30号
【发布日期】 2006-07-19
【实施日期】 2006-07-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体制和职能权限的意见
吉政发〔2006〕30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实现对长白山的统一规划、统一保护、统一开发和统一管理,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对加大长白山自然保护区保护力度、加快发展我省旅游优势产业、促进长白山地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为推动长白山地区加快发展,省政府就进一步明确长白山保护开发管理委员会管理体制和职能权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管理体制
  (一)调整“长白山保护开发管理委员会”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白山管委会),作为省政府的派出机构,正厅级建制,代表省政府依法对管理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行政事务以及森林、草原、水流、山岭、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长白山管委会,具有相当于市(州)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享有省政府授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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