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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办事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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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市政办〔2006〕77号
【发布日期】 2006-07-19
【实施日期】 2006-07-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办事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办事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办事程序暂行规定

 

  一、文书科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市政办(1999)21号)文规定,确定是否接受来文,难以确定是否受理时,应及时送办公室分管公文处理的副主任确定。应由市政府处理的公文,一律按《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电子公文应用工作的通知》(市政办(2005)99号)文规定办理。 

  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办理的公文,一律通过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桂林市公文办理与传输软件》办理及传输电子公文,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登记签收,收文后交由办文科办理。

  各县、区、各部门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市领导同志个人(市领导同志交办的除外)或副秘书长,以免造成公文在转办中无法查找而延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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