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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贫困群众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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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黄政办发〔2006〕58号
【发布日期】 2006-07-19
【实施日期】 2006-07-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贫困群众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6〕58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贫困群众的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向更多贫困群众提供疾病医疗救助,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城乡贫困群众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调整如下:
  一、 扩大医疗救助范围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乡贫困群众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05]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急性脑中风、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烧伤(烧伤Ⅱ度、烧伤面积达50%以上)、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气质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共5种疾病可申请医疗救助。现增加4种疾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一)严重心脏病(手术治疗);
  (二)急腹症(重症胆管炎、急性重症胰腺炎、肝脾破裂、急性胃肠穿孔、急性肠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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