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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19
【实施日期】 2006-07-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6)2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文件要求,承担本市艾滋病检测工作的日常管理职责。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要按照文件要求,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艾滋病检测工作,并接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
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  附: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6)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检测工作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部对1997年颁布的《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进行了补充修改,制订了《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抄送: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总部后勤部,有关部委,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件: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和验收,确保艾滋病检测工作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艾滋病检测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艾滋病检测工作,并接受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
  第五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统筹规划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六条国家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实验室的职能、开展检测工作的性质及范围共分三类实验室,分别是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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