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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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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珠劳社〔2006〕73号
【发布日期】 2006-07-20
【实施日期】 2006-07-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
珠劳社〔2006〕73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珠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用工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才具备用工的主体资格。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将工程依法分包给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是用工主体;专业承包企业未将工程依法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的,专业承包企业是用工主体。劳务分包企业是承接的劳务工程的用工主体。
  禁止建设单位向劳务分包企业或无资质的企业、“包工头”、个人发包建设工程。禁止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转包建设工程。禁止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企业、“包工头”、个人。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发包。
  用工主体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管理和监察。
  二、设立劳资管理部门,配备劳资人员
  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用工200人(含200人)以下的,设立一名以上的兼职劳资人员;用工200人以上500人(含500人)以下的,至少设立一名专职劳资人员;用工500人以上的,设立劳资管理部门,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劳资人员。劳资人员需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持证上岗,企业应及时安排未取得从业资格的劳资人员参加培训。对未按要求设立劳资管理部门或配备劳资人员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大检查力度,实施全面劳动保障监察。
  劳资人员负责劳动保障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宣传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订和完善企业内部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负责到相关部门和机构办理有关劳动保障业务;负责做好企业内部劳动保障事务和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珠海市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手册》、《建筑施工工程职工基本情况登记本》和《珠海市建筑施工工程劳动保障管理台帐》的申领、统计、登记和保管工作,做好劳动用工、考勤记录、合同签订、职工参保、缴费等事项;调解处理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劳资纠纷;其他劳动保障管理事务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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