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大决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大决策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7月17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大决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的透明度,保证决策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局及局属各事业单位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适用本办法。 需经市政府或劳动保障部批准的重大行政事项,按程序报市政府或劳动保障部批准决定。 市级有关工作机构涉及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劳动能力鉴定和特殊工种检测、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检查的重大决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代拟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 (三)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部门财务预决算,就业资金及其他重大资金安排; (五)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许可、企业工资总额审核等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六)作出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复议、劳动争议仲裁决定; (七)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八)确定和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九)确定和调整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十)确定和调整社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