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东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东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综合协调机构 2.3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2.4 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2.5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2.6 专家机构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测 3.2 预防工作 3.3 预防及措施 3.4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4.2 应急响应程序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处置措施 4.6 应急监测 4.7 通报与信息发布 4.8 安全防护 4.9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5.2 装备保障 5.3 通信保障 5.4 人力资源保障 5.5 技术保障 5.6 宣传、培训与演练 5.7 应急能力评价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保总局处置核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实施方案》、《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暂行办法》、《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编制指南》、《广东省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处置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存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莞市域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于敌对势力或恐怖分子袭击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除按本预案应对外,还应当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1.5 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环保局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各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专家咨询机构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组,由市环保局组织成立(具体名单详见《东莞市环保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确定。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市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