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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财企[2006]41号
【发布日期】 2006-07-20
【实施日期】 2006-07-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通知所属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七月二十日
 附: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财建[2006]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人事厅(局)、国防科工委(办)、国资委(经贸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联:
 为深入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designtimesp=27237>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推动“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深入开展,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更好地为实施“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人才保证,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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