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通知所属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七月二十日 附: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财建[2006]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人事厅(局)、国防科工委(办)、国资委(经贸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联: 为深入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designtimesp=27237>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推动“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深入开展,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更好地为实施“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人才保证,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