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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和棚户区回迁居民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葫政办发〔2006〕64号
【发布日期】 2006-07-20
【实施日期】 2006-07-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和棚户区回迁居民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和做好棚户区回迁居民就业再就业工作,是省委、省政府2006年十大重点民生工程之一,也是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意见》(辽政发(2006)2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和棚户区回迁居民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1、市和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建立零就业家庭援助长效机制,在棚户区居民回迁小区积极组织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确保20日内为有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稳定的就业再就业。
  2、稳定就业标准。凡被用人单位招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已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灵活就业人员,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均视为稳定就业。
  二、完善申报登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1、完善零就业家庭的申报登记制度。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或离岗状况的家庭。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家庭申报、社区核实、街道认定制度。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将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和相关政策告之于民,居民持有效证明到居住地社区进行申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对居民申请进行登记,并对申请居民家庭的就业情况进行核实,将核实情况报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零就业家庭进行认定。对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要采取适当方式向社区居民公示。
  2、实施动态管理。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的就业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规范对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居民下岗失业人员的管理,建立统一的登记台帐和数据库,并及时调整、更新,实施动态管理。凡推荐两次以上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就业,本人不应聘或拒绝就业的,以及经认定家庭中已有1人实现就业的,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管理。
  三、加大组织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1、加大政府组织力度,购买一批公益性就业岗位。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拓宽开发公益性岗位范围,多元化开发就业岗位。在继续做好社区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开发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有组织地开发社区配送、居家养老护理、集中连片回迁小区物业管理、病残疾人看护、公益小饭桌、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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