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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郯政办发〔2006〕72号
【发布日期】 2006-07-20
【实施日期】 2006-07-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郯政办发〔2006〕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现将《郯城县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郯城县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实施方案
 

  为强化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维护金融稳定,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全县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郯城县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金融政策方针,通过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建立,强化政府对金融稳定工作的领导,密切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和沟通,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郯城金融业的安全、稳定,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二)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原则。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突出政府在化解金融系统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并通过政府有效协调,建立在政府领导下的人民银行为主导、银行业监管部门协作、金融机构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公、检、法共同参与的金融稳定工作体系。
  二是预防为主原则。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目的在于有效监测和预防区域金融风险。以风险预防为主,侧重于金融风险的日常化解,而非事后处置。
  三是信息共享原则。金融风险预防的关键在于经济金融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使社会经济信息、金融运行信息能够得到及时的监测和传递,实现信息共享,以发现并有效化解金融风险。
  四是职责程序明确原则。由于金融稳定和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设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许多工作都在摸索阶段,因此,要使该项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开展,必须明确各部门在金融稳定工作的职责和协调机制的运作程序,以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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