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全面开展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2006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对搞好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近两年,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监局组织开展了全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企业重大危险源和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的普查登记,3000多户生产企业进行了普查并通过专用软件实现备案,初步建立起“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为整合有关安全生产信息,提高监管水平奠定了基础。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生产法》和有关规定,落实省政府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