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06〕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七月二十日 绍兴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及《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借款等,或者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以下简称单位)以所拥有的资产或权益为抵押申请商业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直和越城区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管理和履行财政监督等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主要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六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确定偿债责任单位,落实偿债资金来源,没有还债保障的项目不允许负债建设。 第七条 除按有关规定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不得作政府性债务的担保人,也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担保。 第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