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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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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铜政〔2006〕50号
【发布日期】 2006-07-20
【实施日期】 2006-07-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7月5日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铜陵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程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信访人不服市政府所属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或复查意见,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或复核的案件办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办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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